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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美国全球禁用华为昇腾芯片等三项“指导意见”

2025-05-1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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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不压桥研究院

今天BIS宣布了三项“指导意见”(guidance),等了半天也没见到具体的文本,先基于现有的信息谈谈看法。

首先,BIS很不严谨,这么重要的通知竟然会有错别字:把“推理”(inference)写成了“interference”(似乎奠定了相关规则很不科学的基调?)

之所以先发这个通知,主要是因为5月15号“AI扩散规则”正式生效了,美国公司都在问:我们还要不要遵守拜登政府当时定的这套规定?受控芯片还能不能卖给Tier 2国家?

BIS在这个通知里明确说了:拜登的AI扩散规则要废除,而且BIS的副部长凯斯勒已经指示,不要再执行这个规则。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三项“指导意见”:

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今日宣布了加强海外人工智能芯片出口管制的行动,包括:

  • 发布指导意见,规定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华为的昇腾芯片均违反美国的出口管制规定。

  • 发布指导意见,警告公众允许美国人工智能芯片用于训练和推理中国人工智能模型的潜在后果。

  • 向美国公司发布指导意见,告知其如何保护供应链免受转运策略的影响。

第一条“指导意见”确实挺霸道的,等于是在全球范围内逼大家在华为H卡和英伟达N卡之间选边站。BIS(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直接说:你要是用了华为的昇腾芯片,不管你在哪儿,那就是违反美国的出口管制。

对中国之外的第三国来说,这种说法更像是一种提前打招呼、敲山震虎——毕竟H卡目前国内都还供不应求,根本没富余出口出去。所以这更像是立规矩,先把话讲明白。

但对中国来说,这个简直就是离谱了。你说中国企业用自己国产的芯片,也算“违反美国法律”?那还能不能用了?如果真照你这么说,那是不是意味着美国打算重新让英伟达来中国卖N卡了?不然你让大家用什么?

从法律上讲,BIS发布的这种“指导意见”(guidance)在美国行政法体系里其实分两类:

一种叫“解释性规则”(interpretive rules),就是解释现有法律或条例怎么理解;另一种是“政策声明”(general statements of policy),意思是执法机构告诉大家“我打算怎么用我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这次BIS发布的内容,其实就是它对《出口管理条例》(EAR)的理解和合规建议,目的是告诉企业:“你最好按我说的做,不然我可能找你麻烦。”

这种指导意见本身不是法律,也不用经过《联邦程序法》(APA)要求的“公众预告和评论”程序。它更像是执法机关发出的信号或提醒。如果它真的想有法律约束力,需要依附于具体的EAR规则,或者有朝一日干脆把这些内容写进正式的EAR条文,走完所有法规制定程序。

比如,BIS早在2013年就曾发过一份关于“视同再出口”(deemed reexport)的指导意见,说明你在国外向第三国人提供美国技术,可能会被视为“再出口”。但这份意见直到2016年才被写进EAR,之前都只是“你参考,我建议”的性质。

虽然BIS这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全文还没公布,但从措辞看(“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华为昇腾芯片均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有可能和针对华为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以及EAR第736.2(b)(10)条第十项通用禁止事项(General Prohibition Ten)有关。

EAR第736.2(b)(10)条,如果有大白话解释,就是:如果你知道某项出口或使用行为已经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或者即将发生违规行为,你就不能参与其中,无论是卖货、转运、帮忙出钱、“暂时保管”、还是以其他方式提供协助,都算是协助行为,你也会违反出口管制。

由于美国政府早就指控华为通过“白手套”公司让台积电代工制造昇腾芯片(使用了美国工具),并认为这违反了FDPR。这样一来,任何“明知”(knowledge)华为以前没有发这个“指导意见”,你或许还能争辩一下,说我不是“明知”,但现在BIS都明确说了,用了华为昇腾芯片就违反美国出口管制,你还继续用,那就显然属于“明知”了。所以“指导意见”实际上给BIS后续进一步将一些使用华为昇腾芯片的公司按照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施加惩罚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

回顾最近几位美国AI政策核心人物的表态,似乎能感觉到当前川普政府对中国AI的战略遏制正在逐步形成三个政策支柱:一是在国内放松监管、加大AI基础设施投资,支持本土企业在AI竞赛中“遥遥领先”;二是在全球推动“美国技术栈”全面铺开,确保各国用的是美国的芯片、模型和工具,而不是中国的;三是针对中国实施更加精准和高压的出口管制,封锁其获取美国“卡脖子”技术的路径。

威胁各国放弃使用华为芯片的这第一条指导意见,比较清晰地体现了上述第二根支柱。正如David Sacks在对AI扩散规则的评论里所言:

“美国现在还有机会在全球广泛部署‘美国技术栈’,趁我们还领先着,得赶紧抓住这个机会”。

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Michael Kratsios也强调:

“本届政府要确保美国的合作伙伴和盟友使用美国优秀的技术”。

这个战略不仅靠“推美国技术”,还包括“拦中国技术”。放眼全球,真正能在AI基础设施上形成系统性挑战的,也就是中国。因此,美国一方面加紧在第三国推广自己的芯片和算力云服务,另一方面也通过出口管制、投资限制等手段,试图把中国的AI方案挡在市场之外。

这也是为数不多的几个问题上,美国政府和企业达成共识的地方。以英伟达为例,黄仁勋就曾公开表示:“华为是我们最大的竞争对手。”既然敌人已明,那自然要把所有政策弹药集中倾泻在这个对手头上。你看这份“指导意见”里,只点名了“Huawei Ascend”四个字,连寒武纪都没提,可见这份文件的明确指向和政策优先级。

事实上,一些美国公司也早就向政府提出过类似建议:大意是华为5G美国来晚了,最后还得费劲巴拉去一个个说服盟友拆除华为设备,别在AI上再输一次。

例如,AMD的CEO苏姿丰近日在国会参议院商业、科学与交通委员会作证时指出:

美国还应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美国人工智能技术在全球的广泛应用。具体而言,美国需通过政企协作制定清晰的政策框架,从而避免因过去限制人工智能技术传播而导致国际合作伙伴转向替代技术。

一同参加听证的微软总裁Brad Smith也强调:

美中竞争不仅在于技术创新,更在于谁能更快将技术推广至他国。这部分竞赛胜败取决于先发优势。美国需要制定精明的出口管制战略,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确保他国获得可靠持续的人工智能组件和服务供给。此外,我们必须持续维护国际社会对美国产品、企业和国家本身的信任。

在向白宫AI行动计划提交的意见中,美国Eclipse公司指出:

“至关重要的是,美国的领先公司应与美国政府政策保持一致,抓住主动权,为盟国提供可行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解决方案。在 5G 竞争中美国难以提供比华为产品更具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而美国公司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领域是世界领先者,能够向盟国提供可重复、可扩展的能力体系,以构建由美国开发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全球网络。与美国在 5G 竞争中不得不艰难说服盟国拆除华为设备不同,美国目前有机会率先为盟国提供可行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此外,利害关系更大 —— 与5G电信设备或对石油等自然资源的依赖不同,一旦一个国家采用了基于敌对架构构建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几乎不可能解放那些已经依赖这些系统的思想和社会系统。”

不让外国公司买华为的,那只能去买英伟达,这或许正是川普政府此次“指导意见”的核心战略目标。

就在这份意见公布的同时,川普高调访问沙特和阿联酋,宣布两国将大规模采购英伟达GPU,显然是精心安排的政治和产业双重信号。美国政府此时抛出“全球禁止使用华为昇腾芯片”的指导意见,很可能是要向其他国家传达一个明确态度:只要你们的公司愿意像G42一样,排除中国技术、使用美国标准,就能获得最先进的GPU供应。

这种策略的直接效果有三重:一是削弱其他国家采购华为产品的动力,形成“选边”压力;二是为英伟达开拓中国之外的新市场,增加其全球依赖多元性;三是帮助英伟达逐步摆脱对中国市场的营收依赖,建立更可控的战略客户基础。

这一战略安排,实际上延续了美国此前对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管制方式——和盟友达成“共识”(如美日荷三方协议),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对中国的技术封锁链。但这很可能会重现FDPR的固有缺陷:要让一个主权国家,心甘情愿地长期执行美国法律,尤其是针对中国的部分,非常难。从实际效果看,要达成让这些国家不再使用华为芯片的目标,美国很可能还是需要一国一策、挨个谈判。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外交成本、所涉及国家之广,将远远超过当年的三方密约谈判。

这不禁让人想起美国在冷战初期的《1951年共同防御援助控制法》,也被称作“巴特尔法案”(Battle Act,得名于其提出者、美国国会共和党众议员Laurence Battle)。该法案的核心条款规定:凡接受美国援助的国家,若不对苏联及其卫星国实施战略物资禁运,美国将中止对其援助。当时所谓的“战略物资”,不仅包括军火、石油,也涵盖了可能增强苏联军事能力的关键技术产品。这一立法,本质上是美国试图以援助为杠杆,迫使盟国在经济上与共产主义阵营彻底脱钩,通过控制贸易手段来服务于其地缘政治和国家安全目标。这与今天美国以英伟达GPU、AI技术栈作为新“战略物资”,迫使他国“选边站”的行为如出一辙。

但“巴特尔法案”的实际执行也并不顺利。欧洲盟国,尤其是英国和法国,在对苏贸易问题上并不愿意完全听命于华盛顿,毕竟在冷战初期,它们还依赖与东欧的经济往来维持国内复苏。面对盟友的抵触情绪,美国虽一度援引该法案进行施压,但最终不得不在执行上网开一面,大量发放豁免许可,导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在朝鲜战争之后,美国国务卿杜勒斯曾主张继续对中国和朝鲜实施全面禁运,并敦促盟国效仿。但英国和法国坚持认为: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应与对东欧一致,不能搞“选择性脱钩”。在这样的压力下,美国虽然一度依赖“巴特尔法案”施压,却最终在1957年妥协,允许盟国恢复与中朝的部分贸易。而美国自身,则一直维持对中国的单边禁运政策,直到1969年尼克松政府上台,才逐步放松这一禁令。

相比起第三国的企业,我反而觉得最尴尬的其实是中国国内那些仍依赖美国技术、但又必须部署华为昇腾芯片的企业。比如一些大型AI公司、云计算平台、运营商,他们可能还没完全实现技术“脱美”,在采购环节或供应链中仍涉及EAR受控物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使用华为昇腾芯片,就可能被美国认定为违反FDPR,从而面临进入实体清单的风险。一旦上了清单,即使将来完全摆脱美国技术,也会在商业运营、融资、全球合作等方面遇到诸多障碍。个中难处,或许只有大企业里合规/战略一线的专家方能感同身受。

第二条“指导意见”其实是关于如何防止美国的AI芯片被用来帮助中国训练大模型。

这并不是川普政府新提出的议题,在拜登任期内就已经开始酝酿类似限制措施。当时主要考虑了两条路径:

一是通过立法,比如“远程访问安全法案”,赋予商务部对IaaS云服务进行出口管控的权力,也就是不让美国云服务商把算力卖给中国用户用于训练前沿模型,但这条路最终并没有落地成法律。

另一条路径就是后来公布的“AI扩散规则”,它直接针对训练大模型本身设限。只要是使用了受控的GPU、服务器等硬件训练出来的闭源模型,并且训练时的计算操作量超过10的26次方,即使这个模型是在美国境外训练的,它的“模型权重”依然属于受控物项,出口也得遵守美国出口管制。它还引入了一条“红旗警示”——如果一个美国IaaS云服务商在本土为一个外国公司在美设立的子公司训练了一个大模型,而这个模型之后被转交给客户的外国母公司,那这个行为就可能构成出口,美国公司就有协助违规的风险。所以BIS建议云服务商在交付模型权重前要搞清楚客户打算怎么用,是不是需要申请许可,有就必须先拿到。

不过,现在拜登那套AI扩散规则已经被川普政府明确废除了,整个模型权重的管制逻辑一下子又失去了具体法律依据。所以现在又回到原点:美国政府到底怎么防止美国AI芯片被用来训练中国模型?这是美国国内政策圈里仍在激烈争论的议题。

从目前这第二条“指导意见”的措辞来看,它更像是一个面向公众的“警告”而非硬性规定——告诉你,用美国芯片帮中国训练模型是敏感行为,可能会惹麻烦,最好别这么做。但至于做了是不是违法,会不会被罚,该罚多少钱、由谁来罚,通通没说清楚。从这个角度看,它不太可能直接对美国云服务商构成明确的法律义务。毕竟按照行政法原理,像这种“指导意见”如果想具有强制效力,还是得附着在具体的EAR正式规则上,而现在并没有。

相比之下,第三条“指导意见”看上去最不显眼,没有创设什么新限制,而是在提醒美国公司注意供应链风险,防止芯片被转运,更多是一种“合规提示”而非法律义务,但它实际可能被用作执法时的风险线索或事后审查依据。

以上只是基于目前有限消息的初步分析,具体仍然要看“指导意见”的全文,相信应该很快会发布。

附:商务部通知全文

https://www.bis.gov/press-release/department-commerce-rescinds-biden-era-artificial-intelligence-diffusion-rule-strengthens-chip-related

商务部撤销拜登时期的人工智能扩散规则,加强芯片相关的出口管制

华盛顿特区 —— 今日,美国商务部启动了对拜登政府人工智能扩散规则的撤销程序,同时宣布了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半导体出口管制的额外举措。

人工智能扩散规则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发布,其合规要求原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生效。这些新要求本会抑制美国的创新,并给企业带来繁重的新监管要求。人工智能扩散规则还会将数十个国家降为二等地位,从而破坏美国与这些国家的外交关系。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计划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公告,正式确定撤销该规则,并将在未来发布替代规则。

美国商务部负责工业与安全事务的副部长杰弗里・凯斯勒已指示工业与安全局的执法官员不要执行拜登政府的人工智能扩散规则,并表示:

“特朗普政府将推行一项大胆、包容的战略,在人工智能技术方面与全球可信赖的外国开展合作,同时防止技术落入我们的对手手中。与此同时,我们不认可拜登政府将其考虑不周且适得其反的人工智能政策强加给美国民众的做法。”

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今日宣布了加强海外人工智能芯片出口管制的行动,包括:

  1. 发布指导意见,规定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华为的昇腾芯片均违反美国的出口管制规定。

  2. 发布指导意见,警告公众允许美国人工智能芯片用于训练和推理中国人工智能模型的潜在后果。

  3. 向美国公司发布指导意见,告知其如何保护供应链免受转运策略的影响。

今日的行动确保美国在人工智能创新方面保持领先地位,并维持其在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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